服务规则
一、本中心是国家鉴定估价师熊胜华和武汉弘卓古玩艺术品鉴定评估中心设立的鉴定评估机构。凡在我处鉴定评估古玩艺术品,原则上对一般的藏品只作口头鉴定、估价,不出具任何文字依据;但对较珍贵的藏品及国家有关单位必须鉴定估价的“特殊物品”,根据持宝人要求,本工作站可出具《鉴定证书》、《估价单》和《鉴定估价报告》,其正本由持宝人持有,副本由我方归档保存,持宝人必须在副本上签字留印。鉴定专家和持宝人还须在正副本背后盖漆封手印。
二、持宝人携藏品来我处鉴定评估,不论其藏品新老、真假、贵贱,都一律收取鉴定费。
三、服务收费标准:
1、口头鉴定:每件收取300元鉴定费;
2、口头估价:每件收取200元估价费;
3、出具鉴定证书:每件收取3000元;
4、出具估价单:每件收取3000元;
5、出具鉴定估价报告:每件收取5000元;
6、外派服务:(1)持宝人邀请我方专家到外地(武汉市外)上门服务,按每次或每人每天最低基本收费20000元(先收费后上门);(2)持宝人邀请我方专家在武汉市内上门服务,按每人每天或每次收取6000元(先收费后上门);(3)专家讲课服务,每位专家按每次或每课时收费6000元;(4)港、澳、台地区外派鉴定服务按每次或每天每人收费50000元,专家生活住宿及往返费用由持宝人承担;(5)国外(部分地区除外)外派鉴定服务按每次或每天每人收费60000元,专家生活住宿及往返费用由持宝人承担;(6)根据持宝人的藏品数量和质量,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按持宝人要求,则依据实际情况面议收费。
7、藏品中介服务:持宝人委托我方转让其藏品,则按藏品成交总额收取买卖双方各10%的中介服务费。藏品未成交前一律不收取分文中介费和其它任何费用;
8、特邀专家“掌眼”服务:按总成交额收取20%特殊服务费。
四、我方不做虚假鉴定。我方的鉴定及评估结论只代表我方意见。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我方提供的鉴定、评估结论所进行的一切后续行为造成的所有后果,我方概不负责,也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五、我方尊重并保护持宝人的隐私权。持宝人的个人信息非经许可、或国家政策性行为,我方不会泄露给第三方。
六、持宝人若认为我方口头鉴定结论有误,应在接受服务后两周内告之我方,同时提交两家国家级文物鉴定机构的书面鉴定结论佐证,我方将双倍退还其当次在我处所缴纳的费用。除此外,我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持宝人接受服务超过两周时限后,一切与我方无关。
七、我方针对书面鉴定评估,出具鉴定证书、估价单、鉴定估价报告,一律实行专家(签证人)终生负责制,其证必须印有签证专家的国家鉴定估价师资质证号。
八、自持宝人将藏品委托我方鉴定开始,除持宝人特别要求外,持宝人即授权我方可对其藏品、持宝人进行拍照或摄影,并将所拍照片和摄影资料进行交流、出版或其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我方针对民间送鉴藏品鉴定、估价,其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藏品一律不出具鉴定证书和估价单;我方针对国家各级司法部门委托后鉴定、估价,可不计较其价值的高低而出具鉴定估价报告,其委托单位必须事先向我处提交县级或县级以上的聘书文件、相关公函明确针对我方授权,我方收到鉴定聘请书后才能依法实施鉴定评估。我方凡受司法部门责成所出具的鉴定估价报告,必须由司法办案单位送报国家司法物证处审核签章后才能作为事实资料,其正本由司法机关持有,副本经司法办案人签字盖手印后交回我方归档保存。
十、持宝单位或个人在未邀请我方服务前必须认真阅读本规则。持宝单位或个人若确定请我方提供服务,则应先在此规则上签字认可,并且先交费后鉴定。双方以平等、自愿为原则,相互尊重,以诚相待。